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金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