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薛信明、馬慶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馬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