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務人
- 李沅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