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簡招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簡招泉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張簡招泉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