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郭俊佑、林琬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林琬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