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憲儀、陳秀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憲儀、陳秀連向其辦理手機貸款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周董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2月28日,則債務人之借款期限尚未屆至,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