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林絃鎮
- 債務人
- 普天環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宏紀
人
胡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4,999,964元 111年9月15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2.9% 111年10月16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0.29% 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9% 111年12月16日起至 112年4月15日止 0.39% 112年4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8% 2 115,689元 111年10月4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2.715% 111年11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0.2715% 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715% 111年12月16日起至 112年5月4日止 0.3715% 112年5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43% 3 608,330元 111年10月4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2.43% 111年11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0.243% 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3% 111年12月16日起至 112年5月4日止 0.343% 112年5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