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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馮慧芬
債 務 人
王家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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