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峰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違約金之訖日為何時(聲請狀僅記載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未載明請求至何時,如清償日止?或特定年月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峰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違約金之訖日為何時(聲請狀僅記載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未載明請求至何時,如清償日止?或特定年月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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