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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育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育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37,360元正未給 付,其中34,474元為消費款;2,88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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