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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繪茹陳映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止,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捌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玖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參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一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止,以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捌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一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止,以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捌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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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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