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國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國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鄭國華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 年3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