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劉于豪
- 當事人猴子娛樂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4號 債 權 人 猴子娛樂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宏即金佳宏優質手信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僅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400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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