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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 原告
    林瑞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7號 債 權 人 林瑞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鉑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支票3紙是否已背書轉讓?及背書轉讓時受款人仙 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臺端提出支票3紙似只有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未見其法定代理人 之印文) 二、債務人鉑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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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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