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債權人
拾三商行
法定代理人
朱達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雅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聲請狀債權人「拾『三』商行」是否有誤?(拾『三』商行與印文不符)

三、請釋明拾三商行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保證服務年限協議書立書人甲方為蓓菈朵娜美甲美睫)

四、請釋明債權人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為「○○○(負責人姓名)即○○○○(商行名稱)』。

五、債務人夏雅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