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宛緗即星光藝動國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星光藝動國際110年3月間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如成豪企業社現負責人已非陳宛緗,是否更正債務人為『陳宛緗』?(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債務人陳宛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