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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宛緗即星光藝動國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星光藝動國際110年3月間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如成豪企業社現負責人已非陳宛緗,是否更正債務人為『陳宛緗』?(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債務人陳宛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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