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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 原告
    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 債 權 人 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金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聯旺租賃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二、債務人劉金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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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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