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聖龍、金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程聖龍 債 務 人 金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鍾 人 鄭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肆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六一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