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 債 權 人
- 協信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貴公司提出統一發票金額16,800元,統一編號00000000,抬頭為卡斯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釋明該以統一發票向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