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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債權人
宇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3,912,247元之計算式為何?請詳列之,如有其他釋明文件(統一發票、收據等)請一併提出。

二、釋明本件究為連帶給付、共同給付,若為連帶給付其原因為何?

三、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其中477,306元及729,296元支票為債務人林佳華所簽立,另95,000元支票為債務人林嘉興所簽立,則由債務人共同給付原因為何?如支票有債務人背書請提出其支票背書影本。

四、請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

五、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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