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 債權人
- 宇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3,912,247元之計算式為何?請詳列之,如有其他釋明文件(統一發票、收據等)請一併提出。
二、釋明本件究為連帶給付、共同給付,若為連帶給付其原因為何?
三、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其中477,306元及729,296元支票為債務人林佳華所簽立,另95,000元支票為債務人林嘉興所簽立,則由債務人共同給付原因為何?如支票有債務人背書請提出其支票背書影本。
四、請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
五、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