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春霖
- 原告宇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宇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3,912,247元之計算式為何?請詳 列之,如有其他釋明文件(統一發票、收據等)請一併提出。 二、釋明本件究為連帶給付、共同給付,若為連帶給付其原因為何? 三、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其中477,306 元及729,296元支票為債務人林佳華所簽立,另95,000元支 票為債務人林嘉興所簽立,則由債務人共同給付原因為何?如支票有債務人背書請提出其支票背書影本。 四、請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 五、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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