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曾家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家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曾家洋於民國106年08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0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00000000000000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0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㈢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10年10月03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 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277元整,及自民國110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