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萬愷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萬愷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萬愷倫於1.民國108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7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1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5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 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1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62,99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2,422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3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992元 萬愷倫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422元 萬愷倫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992元 萬愷倫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31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2.622%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12422元 萬愷倫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31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2.622%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