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進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邱進南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 年9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