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 年5 月25 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林志成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