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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林志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 年5 月25 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林志成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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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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