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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井琪

  •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奕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奕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 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下同)21,575元及專案補貼款25,622元共計47,197元整。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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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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