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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謝宜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宜辰於104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249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7,83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1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839元自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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