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吳鳳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鳳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鳳瀅於93年08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833,52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 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