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李權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權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權憲於民國94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2 月14日起至民國98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410,123元正未給付,其中116,451元為本金;293,58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