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林佳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林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壹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柒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六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六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