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柏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柏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柏硯於民國110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59,318元正未給付,其中58,280元為本金;1,0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陳柏硯於民國110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19,95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416,338元正未給付,其中407,927 元為本金;8,4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陳柏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2日止累計46,258元正未 給付,其中41,407元為消費款;3,651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5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280元 陳柏硯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07927元 陳柏硯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407元 陳柏硯 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