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陳家昱
- 債務人
- 李錦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