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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奇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弦即文弦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起算日期錯誤,請具狀更正違約金起算日期(貴公司聲請狀違約金日期為:…暨自『111年12月4日』起至111年3月2 2日止…)。 二、債務人林文弦即文弦水電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林文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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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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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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