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劉怡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怡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5220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