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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盈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盈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盈羽於民國109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7日止累計19,858元正未給付,其中19,847元為本金;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一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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