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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健龍於民國110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0日止累計93,259元正未給付,其中93,259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一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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