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0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氏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其金額為7,183元之電信帳單。 二、債務人名氏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