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唐曉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新台幣91,857元,請釋明請求「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再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之依據為何?(貴公司請求之違約金已逾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令規定:「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發卡機構 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二、債權新台幣69,094元,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8.25%或1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 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