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李景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景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景雅於民國88年2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163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