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張瓊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瓊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瓊月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3日止累計449,609元正未給付,其中436,544元為本金 ;13,0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一之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瓊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2日止累計6,185元正未給付,其中5,940元為消費款;24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一之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