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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守源周慶恩周孔義周江樹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童守源 債 務 人 周慶恩 周孔義 周江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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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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