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陳賢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宋耀光、楊惠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6月9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11521007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務人宋耀光、楊惠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