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郭欣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郭欣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宛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通知債務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 二、債務人蔡宛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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