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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凱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展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受讓第三人渣打銀行對債務人之信用貸款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提出現金貸款申請書及合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未提出帳務明細表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然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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