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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星企業有限公司、陳秀琴、顧美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為何(請明確說明依據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哪一條款),若須經通知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提出催告函送達債務人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送達債務人。

二、債務人強星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秀琴、顧美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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