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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柯瓊梅
債務人
德吉模具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陳至德
債務人
陳玉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壹佰柒拾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6,024元 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84,146元 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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