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柯瓊梅
- 債務人
- 德吉模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陳至德
- 債務人
- 陳玉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壹佰柒拾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6,024元 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84,146元 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