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慈惠(原名:陳嬑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慈惠(原名:陳嬑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九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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