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陳宥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宥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