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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
    羅勇士羅林清月羅主雄羅主娜張慶林張秉鈞張秉理張蓮英張蕙英林益仁林楊秋蘭林友玫林友莉林友苓林益振林葉碧桃林主牧林主佐林丰姿林益生林蔡美雀林劭君林主立林主安林益謙林正杰林正慧林倚綪賴劉美惠賴維擘黃雪姿李福信王儷儒陳嘉承威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勇士 羅林清月 羅主雄 羅主娜 張慶林 張秉鈞 張秉理 張蓮英 張蕙英 林益仁 林楊秋蘭 林友玫 林友莉 林友苓 林益振 林葉碧桃 林主牧 林主佐 林丰姿 林益生 林蔡美雀 林劭君 林主立 林主安 林益謙 林正杰 林正慧 林倚綪 賴劉美惠 賴維擘 黃雪姿 李福信 王儷儒 陳嘉承 威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主民 聲 請 人 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公司出具股票掛失函正本掛失函(即由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公司簽章之股票掛失函,台端等所提出為股票掛失通知書非股票掛失函)。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於註銷前之股票,各股票之股票號碼、股數、及股東姓名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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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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