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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聲請人
品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貴公司所提出111年4月8日,票據號碼:GH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受款人為「信昌行農產加工廠」,經查詢並無以信昌行農產加工廠,請確認受款人是否為信昌行農產加工廠?如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貴公司所提出111年4月8日,票據號碼:GH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受款人為「以挪士企業行」,經查詢並無以挪士企業行,請確認是否應為「以挪士企業社」?如是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具狀更正附表內容:

㈠「支(本)發票人欄位」應改為「支(本)受款人欄位」。

㈡附表編號10,支票號碼:GH0000000,所載金額為1,150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3,150元不符,請確認金額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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