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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秉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廣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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